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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试睡直播证明“凶宅不凶”

编辑:南山子 日期:2021-11-12 08:43 来源:乾坤网 浏览:

在司法拍卖平台的一则拍卖公告显示,一处位于苏州吴江区建筑面积为82.58平米的房产将于2021年11月10日10时开拍,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11日10时。起拍价1200000元,保证金240000元,增价幅度6000元。此次拍卖仅提供VR看样,拍卖VR,不动产现状(室内家具、家电)以交付时为准。

在“特别说明”中提及该房屋内发生过烧炭自杀死人事件。也正因为房屋的特殊性,引发了不少人关注,不过却无人报名参拍。据介绍,该标的拟进行二次拍卖,当次拍卖流拍的,进行下一次拍卖;当次拍卖成交的,后续拍卖自动取消。

法官解释,这种特殊的房屋在交易当中很容易引起纠纷,有些出卖人会故意隐瞒房屋情况,买受人得知后往往不能接受,但是司法拍卖是秉承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拍卖公告中明确告知房产的详细情况、评估报告、周边情况和存在的瑕疵,充分保障意向购买者的知情权。

如何界定“凶宅”?

据广州日报此前报道,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铮表示,事实上,法律上对于“凶宅”并没有明确的界定,“凶宅”通常是指房屋内曾发生人的非正常死亡事件,给居住者带来不适感和恐惧感,以致价值贬损的房屋。对于“凶宅”的限定应符合以下要件:

第一,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客观存在的,非人们的主观想象;

第二,房屋内自然人死亡的事实须是人为因素的非正常死亡。

房屋买卖中的问题主要是对“凶宅”该如何认定,出卖人是否具有向买受人披露房屋负面关联信息的附随义务。“凶宅”的信息并非通过房屋的物理品质反映出来,但却能够引起买受人的负面情绪,足以影响买受人的购买决定。

一般来说,买受人买到“凶宅”多为出卖人故意隐瞒“凶宅”信息所致,其实际上有违买受人的真实意思表示。因此“凶宅”这一信息应属于房屋的负面关联信息。

是否尽到告知义务是关键

2014年吴某以80万元购买了孟某一套住宅,交房后吴某得知孟某的父亲曾于2013年从该房屋跳楼自杀,故吴某请求法院撤销房屋买卖合同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。

吴某上诉后,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,从我国善良风俗出发,该事实足以对吴某是否作出购买涉案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造成影响,原房主有义务如实告知房屋情况,故判决撤销合同,孟某返还吴某80万元购房款。


图片来源:colorhub

凶宅的风水

当心十大风水凶宅

由于现今社会的发展,很多人都到外地打工,或者为了工作方便,都需要租住别人的房屋,作为自己居住或者室内办公的场所。在租住房屋的同时,由于不能及时的请老师勘察风水,自己一定要注意以下自己能够独立掌握的几个方面:

(1)忌贪便宜低于市价行情的屋子,必有不利市场及租方的条件。如屋子在风水上有不利之处、曾经死过人或结构有问题等等。

(2)不住旧屋屋子太老,时间久远,过去必定承受过太多的人,由于各方面的人际关系也会在房子内部积攒很多的怨气,久住则易受影响。

(3)不见符纸屋内如果看见符纸,判断是求财吉祥的,还是避煞驱鬼的,如果是压煞驱鬼的,不管房东如何托词,最好都不要住进去,以免惹祸伤身。

(4)不邻病家如屋内有严重的病人,或与房东合住,房东家中有人久病或重病之人,最好都不要搬进去住,免得惹秽气、衰气上身。

(5)不合风水如果风水方位有很多问题也不宜租住,例如:窗前有“天斩煞”“隔角煞”“探头煞”“千只眼”等,室内有“穿心煞”“横梁煞”等,门前有“路冲”“对冲”“反弓水”等,都不太适合居住,以免影响自己事业的发展。

(6)不靠坟场屋宅最好不要靠着坟场墓地,最好要有一百公里以上的距离,最好不要有昏暗的狭窄过道,如屋宅四周人气旺盛,倒还不至于犯到煞气;如屋宅靠坟场太近,四周又荒无人烟,最好不要住进去。

(7)不住暗宅屋宅太暗,阴气太重,容易招邪;白天开窗屋内仍阴暗的宅子,属阴气过盛,阳气不足之地,一般人最好少住。